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以适应我区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持有《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荔湾区杰出人才”(以下简称“区杰出人才”)、“荔湾区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区优秀人才”)和“荔湾区后备人才”(以下简称“区后备人才”)。
第三条 坚持分级分类、有所侧重的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尖端学术合作交流、发表论文、出版著作、项目启动等学术活动提供经费资助,为其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服务,为高层次人才在我区工作和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人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本办法所涉的培养资助经费和相关评审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养资助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分为A类(举办学术会议)、B类(参加学术会议)和C类(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三类资助。
原则上,A类资助只受理区杰出人才申请,特别突出的区优秀人才且经3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的,也可提出申请。B、C类资助优先受理区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申请,区杰出人才因资金困难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资助申请。举办全国性(含以上)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六条 参加学术会议是指高层次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际(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高层次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参加学术会议的,区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
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高层次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2.5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5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高层次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七条 发表论文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在相关研究领域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是指高层次人才以第一作者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应的学术著作。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发表学术论文的,由区政府按当年度发表论文所在期刊的SCI(注:科学引文索引)因子影响高低进行资助。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出版学术著作的,由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管理期内对每位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月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于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申请A类资助(举办学术会议)的,必须事前申报。申请B类(参加学术会议)的,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相关学术会议结束后的当年提出资助申请。申请C类资助(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的,可于事前或事后申报。经评审未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由高层次人才自行出资,不再重复受理资助申请。
原则上,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每两年内可申请一次A类资助,在同一年内可申请一次B类资助,申请C类资助次数不限。管理期内对每位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B、C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每位区后备人才的B、C类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高层次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月15日前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申请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广州荔湾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A、B类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会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区人力社保局根据高层次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C类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收到资助款后,将资助款发给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年末编制本年度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资金执行报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住房优惠服务待遇
第十三条 对在广州市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购买上述住房,但购房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以货币补贴的方式(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对荔湾区高层次人才给予优惠待遇。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已经享受中央、省、市提供的购房优惠政策者,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货币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区杰出人才150平方米;
(二)区优秀人才100平方米;
(三)区后备人才85平方米。
如购房后购房面积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或二十一条发放条件的,以差额面积按比例折算后发放货币补贴,差额购房补贴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购房补贴
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住宅时,按以下标准由专项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
(一)区杰出人才:50万元;
(二)区优秀人才:30万元;
(三)工作关系在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并在编的区后备人才:20万元。
购房补贴在60个月内等额计发,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工作关系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区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租房补贴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申请住房补贴的,可在管理期内享受租房补贴。其中,区杰出人才每人每月2000元,区优秀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区后备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管理期内每年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在广州市未购买商品住宅且未申请住房补贴、未申请租房补贴的,可在管理期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区房管部门按照以需定供原则,安排一定房源作为人才公寓,供高层次人才租住使用;区房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及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优惠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5.由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在广州市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或参加过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房屋面积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房管部门。
(三)复核和公示: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牵头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发函至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意见,由区房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在广州荔湾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房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在广州荔湾网站上公布。
(五)落实住房优惠:
发放货币补贴,由区房管部门将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名单及发放货币补贴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租赁人才公寓,申请人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依约入住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发放货币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区的,未发放部分同时停发。
第二十三条 区属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货币补贴同时停发;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房管部门要建立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记录高层次人才领取货币补贴的月数、金额等情况。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区人力社保部门信息共享。高层次人才住房档案纳入高层次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货币补贴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医疗优惠服务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定期安排高层次人才健康检查,区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公费医疗;其他高层次人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九条 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备人才列入我区高层次人才年度休假体检服务范围,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安排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等服务。相关费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高层次人才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并向高层次人才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专项资金”),每年按区人力社保局核定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用于保健体检。个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费用部分金额报销由区卫生局负责受理,经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医疗保健费用;
(二)按比例支付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患病发生基本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第五章 子女入学优惠服务待遇
第三十三条 区教育部门负责我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保障。
第三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三十五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地附近市一级以上学校就读。
第三十六条 在我区初中就读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经区招考办审核,可享有与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的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资格。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安排落实。申请入读体育传统项目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相关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申请入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转入市属高中的,向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属教育部门再向市教育部门申请;申请入读(转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区属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直接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五)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第六章 配偶就业优惠服务待遇
第四十条 处于管理期内的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后备人才配偶当前不在广州地区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其配偶就业问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所在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会同我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匹配、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方式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对召开专场招聘会的机构,按每个摊位2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区人力社保部门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于公务员且愿意到我区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的,根据我区实际及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和人员配备情况,商接收单位后,推荐或按手续安排到我区相关单位;
(二)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愿意到我区相关单位从事相应工作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相关单位的人员配备或编制使用情况、岗位任职条件等情况,商接收单位后,可安排到我区相关单位工作;
(三)其他人员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个人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区就业援助体系,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一)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及以上的;
(二)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三)因学历层次较低或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四)连续失业半年仍未能就业的。
第四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五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我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接收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企业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七条 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区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一人给予200元的补贴,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的程序:
(一)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公务员选调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公务员选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属于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就业安排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人员可直接向荔湾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就业条件和意愿,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推荐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已享受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且符合荔湾区紧缺人才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管理期内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紧缺人才同类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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