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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发展优惠服务办法

2015-08-27 11:01:18
内容摘要:为优化我区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荔湾,用5到10年时间,依托我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区属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园区等平台,引进和扶持8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创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区人才创业发展环境,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幸福荔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510年时间,依托我区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区属企业和金融机构、各类企业园区等平台,引进和扶持80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来我区创业发展。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资格审查工作,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的评审认定、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的资格审查和评审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相关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领军人才,指受聘在荔湾区辖内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1日为限,下同),参评当年已与企业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本区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其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

(三)在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和专业服务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创业领军人才,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区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二)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三)申报人所创办、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已在我区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企业成立5年以下(时间计算以申报当年1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且申报人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经协定企业拟在荔湾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报人及其项目也可参加评审。)

申报人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与申报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二)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品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三)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第三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创新领军人才给予创新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金额为50万元,分期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该领军人才的创新工作。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2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5年内分期拨付。

第八条  对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20%,后续资金视项目进展情况自获评之日起5年内分期拨付。

第九条  对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给予资助资金,单个团队的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进一步创新管理、优化管理流程工作。关于创新创业优秀管理团队的认定评定、优惠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在荔湾区工作、创业期间,可享受相当于个人上年度年薪10%的奖励,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获得1年期以上银行贷款,且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按照《荔湾区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规定参加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评定,通过评定后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各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申报。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区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领军人才评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创新领军人才提交《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创业领军人才提交《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申报表》、《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形式审查)。对初审通过者,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其中留学回国人员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领军人才候选人。

第十六条 领军人才候选人名单及对其项目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的领军人才人选,根据其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荔湾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十七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将领军人才项目及专项经费或项目扶持资金金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未完成在穗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领军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区人力社保局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荔湾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荔湾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优惠待遇。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签订领军人才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考核与验收。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委托承担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领军人才创新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进行年度检查,会同区财政局对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及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审核、下达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计划,办理创新工作专项经费和创业项目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荔湾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的领军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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