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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管理办法

2015-08-27 10:34: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取得国内外领先技术和科研成果的各类专家;本区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医疗、文化创意、商贸旅游和高新科技等重点领域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或较高技能的各类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荔湾区杰出人才”、“荔湾区优秀人才”、“荔湾区后备人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荔湾区杰出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3名,“荔湾区优秀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5名,“荔湾区后备人才”评定名额每次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评、核准、公示、发证、公告等工作。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的认定评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简称“区人才办”)负责统筹和协调,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从已在荔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双聘专家每年在荔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优秀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经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杰出人才”认定:

(一)获得“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证书的人员;

(二)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中“广州市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条件,且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第一、二梯队人选;

(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五)获得“西关功勋奖”的个人或团队奖第一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优秀人才”认定:

(一)市“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第三梯队人选;

(二)获得“西关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奖第一负责人;

(三)获得“西关功勋奖”的团队第二负责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荔湾区后备人才”认定:

(一)取得博士后证书且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人员;

(三)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特级教师称号人员;

(四)获得“西关创新奖”团队奖第二负责人。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一)“荔湾区杰出人才”评定标准:在我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荔湾区优秀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者接近荔湾区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在国家和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拔尖人才。

(二)“荔湾区优秀人才”评定标准:

1.近5年获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或荔湾区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或荔湾区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2.近5年来,在行业中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行业推广、应用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省级以上先进水平者;

3.近5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越;获得省市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市以上教育部门肯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4.近5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传统医学有突出贡献,在省市医学界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5.近5年来,在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省内得到广泛认可,或在副省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奖项;

6.近5年来,在文化体育领域,直接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级以上大型比赛中获得冠、亚军,对我区文体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教练人员;

7.近3年来,在本企业(集团)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领导,在领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方面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实现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快速增长,在全市(副省级)同行中名列前茅;

8.受聘于区高新技术研发项目、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从事科研工作,拥有专利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学科带头人;

9.本区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商贸旅游、文化创意、教育卫生、高新科技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并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高技能人才;

10.享受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1.荔湾区创新领军人才或荔湾区创业领军人才。

(三)“荔湾区后备人才”评定标准:

1.近3年来,获得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副省级市的辖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前三名技术承担者;

2.近3年来,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区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所创新、有所发展,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副省级市以上先进水平者;

3.近3年来,在本区创业发展的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所带的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技术项目具有副省级市以上先进水平,在实际应用或生产中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良好的发展前景者;

4.近3年来,在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和教学工作中,学术造诣高,是本区某一学科的带头人,并对该学科的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

5.近3年来,为解决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6.近3年来,能将现代化管理理念、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与本单位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省、市或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管理者;

7.近3年来,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家、学者和艺术方面人才;

8.近3年来,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关键性的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担任市以上行业学会、协会重要职务者;

9.长期从事传统中医、烹饪厨艺、手工艺品制作等行业,具有行业公认的特色技艺,社会效益和影响较大,获得市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组织评选的技术能手等称号者;

10.在本区产业结构优化和环境整治中,投入技术、项目、资金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加快现代服务业、新型工业、城区综合整治建设,为增强荔湾经济实力、构建宜居城区作出突出贡献者;

11.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业绩比较突出、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得到3名以上行业专家认可,属我区急需紧缺的其他特殊的优秀人才。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杰出人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和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获得者,以及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前两位完成人)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231日为限,下同);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优秀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认定、评定“荔湾区后备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一条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原则上每5年编制调整并发布一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两年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可会同区有关部门,根据我区产业情况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分配意见。

第十四条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用人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学会也可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同时需提供被推荐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填写《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推荐表》。

(二)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并提交《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表》。

(三)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送区人力社保局。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区人力社保局。

(四)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进行核准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区人力社保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获得专家组成员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对符合认定条件并审批同意的候选人,在广州荔湾网及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六)发证。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颁发《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

(七)公告。对经认定并颁发《荔湾区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员名单,在广州荔湾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管理期限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区高层次人才列入区管专家管理,管理期为5年,管理期内享受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考核结果、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可予优先认定或评定。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被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管理期期中和期末考核相结合,在管理期的第三年开展期中考核,管理期的第五年开展期末考核。考核原则上以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三方面为基本内容,具体考核标准和方案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制订,考核结果作为认定和评定进入新一届管理期的参考依据。

(一)考核基本内容。

1.思想品德。

1)遵纪守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遵守社会道德和学术道德的情况。

2.业务能力。

1)学术或科研工作情况;

2)取得成果、获得奖励情况;

3)对后备人才培养帮带情况。

3.工作业绩。

1)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情况;

2)企业人才所在单位经营、盈利与税收贡献情况;

3)对后备人才的培养帮带的成果。

(二)考核程序。行业主管部门制订考核方案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采取大会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形式对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

(三)结果运用。高层次人才按照认定评定办法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作为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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