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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紧缺人才优惠服务实施办法

2015-08-27 10:58: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加开放优惠的政策和更加灵活有效的机制,广泛吸引优秀人才到荔湾区工作和创业,为全区新型城市化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紧缺人才引进

    第二条  紧缺人才引进遵循“适用、择优”的原则,加快引进急需人才,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构建人才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紧缺人才,是指已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事业单位、在本区注册或纳税的企业及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优秀人才,及我区发展急需的商贸、文化、艺术、体育、社会科学等其他各类技能和优秀人才。

    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全职、特聘、客座”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聘用;

    (二)通过行政调动、借调等形式面向对口地区部门选调;

    (三)采取临聘、兼职、提供服务、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引进人才可自愿决定是否迁户口、转关系,来去自由。

    第五条  重点引进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急需的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包括:

    (一)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并经考核合格,愿意到荔湾区属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博士后人员。

    (二)高素质的学校管理人才和骨干教师。主要指: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两年以上的人员;获得过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骨干教师、省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

    (三)高素质的卫生专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两年以上的人员;有三甲医院工作经历、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药、护、技人员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全日制博士学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四)在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在市、区享有一定名气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在文化艺术、传统工艺等领域,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且在副省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奖项的人员。

(六)在文化体育领域,直接培养训练的运动员在省级以上大型比赛中获得冠、亚军的高级教练人员。

(七)本区现代服务、先进制造、商贸旅游、文化创意、教育卫生、高新科技等领域急需并获得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上述引进的人才年龄应未满5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231日为限),特别优秀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政府公共管理服务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经区编委会审核同意后,可不受进人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增加专项编制。上述人才引进经区编委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会同区人力社保局,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

第三章  紧缺人才安家费补贴

    第七条  区政府扶持、资助我区引进全职紧缺人才,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才通过调动来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申报一次安家费补贴。

    (一)以下人员可申报安家费补贴20万元,分三年支付:

    1.在我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到荔湾区属单位工作的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2.有正高以上技术职称且担任过省示范性高中、省一级重点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两年以上人员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3.担任过三级甲等以上医院院长、业务副院长、专科主任两年以上人员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人员可申报安家费补贴10万元,分三年支付。其中,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的安家费补贴全部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安家费补贴由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和所在单位各负担50%。

工作关系在本区企业、公益三类或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紧缺人才,所在单位可参照上述办法及相应标准发放安家费补贴。

    第八条  紧缺人才安家费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请安家费的人员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一年内填写《荔湾区紧缺人才安家费发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用人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到荔湾工作的调令;

    5.本人学历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6.本人所获奖励、荣誉的有关证明材料;

    7.本人在原单位的任职证明材料;

    8.本人研发成果或业绩的证明材料;

    9.本人有效的银行存折。

(二)审核。由申请者的接收单位审核材料真实性后加具意见,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再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区人力社保局。

(三)审批。在申请者调入手续办理完毕后,区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申领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四)发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分期拨付的方式将安家费划拨到其个人账户:第一年划拨应付款项总额的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划拨30%。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紧缺人才培养资助

第九条  区政府支持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紧缺人才应邀参加由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组织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联合举办的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是指本学科领域最顶尖级水平的国际会议或学术水平较高、组织工作成熟、定期举办的国际(内)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应与紧缺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紧密相关。

区紧缺人才参加学术会议的,区人才发展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主要用于交通费、食宿费和会议费等,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助。对论文被接收、并在国际(内)会议上宣读或作口头报告的区紧缺人才,资助标准如下:

(一)参加亚洲以外学术会议,资助最高1万元;

(二)参加亚洲(不含国内)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8万元;

(三)参加国内(含港澳台)学术会议,资助最高0.5万元。

区紧缺人才获邀参加上述会议,但不在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口头报告的,最高资助额度按上述标准减半。

第十条  区紧缺人才按照申请程序每年815日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一年度资助计划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于当年1215日前下达同意资助的计划。

(一)申请程序。

1.提交年度资助计划:区紧缺人才拟订下一年度资助计划,填写《荔湾区紧缺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经单位核实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815日前上报区人力社保局。

2.审核申请材料:区人力社保局对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广州荔湾网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专家评审:区人力社保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资助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4.获准资助的,区人力社保局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放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所在单位在接到通知后,根据批准资助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匹配。

(二)申请材料。

1.荔湾区紧缺人才年度培养资助计划;

2.荔湾区紧缺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请表;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培养资助核销手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1015日。对列入年度资助计划的资助申请,申请人在相关学术研修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区紧缺人才提交的活动总结报告、批准资助通知办理核销手续,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区人力社保局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五章  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

第十三条  对在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的技能突出人才和技能重点人才按年度给予薪酬补贴,在合同期内给予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技能突出人才指获得广州市紧缺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技能重点人才指获得广州市紧缺工种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人员填写《荔湾区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职业资格证书》;

3.与区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

(二)审核。由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荔湾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章  其它优惠服务

    第十六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其子女需在荔湾入学的,凭区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区属学校就读。其配偶需安排工作的,引进单位根据其配偶的学历、年龄、技能等情况积极协助解决;引进单位解决存在困难的,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需要代理人事关系的,由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免费给予办理。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如单位暂未有“集体户”的,可暂时迁入区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第十八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在地党(团)组织办理。对没有落实就业单位而本人人事关系挂靠在区人力社保局的,其组织关系由区人力社保局所在的党(团)组织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在岗紧缺人才定期体检疗养制度,每两年一次。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具有博士学位和正高职称以上人员,体检疗养费用标准为2000//两年,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紧缺人才体检费用可由所在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区人力社保部门与紧缺人才定期联系制度,通过荔湾区菁英俱乐部等人才平台加强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与各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全区紧缺人才登记造册,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定期与紧缺人才进行交流和沟通,积极为紧缺人才排忧解难办实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而离开我区;

    (二)解除或终止了在我区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三)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四)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荔湾区紧缺人才已享受紧缺人才优惠政策且符合荔湾区高层次人才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同时享受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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