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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人才奖励评选表彰办法

2015-08-27 11:03: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速人才聚集,促进产业转型,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全面加快人才集聚的意见》(荔字〔2013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设立“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分别设个人奖和团队奖,主要奖励为全区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

第三条 奖项授予的个人或团队应在我区区属单位(含非公有制单位)工作和引进到我区区属单位工作(每年在荔湾区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的个人或团队中产生。

第四条 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西关功勋奖”每次授予个人奖和团队奖各1个;“西关创新奖”每次授予个人奖和团队奖各2个。无符合条件者可空缺。

第五条 奖项的推荐、评选、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已获“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原则上不能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的除外。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共同组织实施,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申报奖项的人选(含个人、团队,下同)应当遵纪守法,业绩突出,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区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区科学进步作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重大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巨大贡献,或在我区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社会公益事业、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抗击自然灾害等工作中作出巨大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卓越成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第三章 推荐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 由区属各单位推荐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各单位对推荐人选应进行考核,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由推荐人选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并分别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推荐人选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还应当征求区工商、税务、安监、质监、国土、环保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推荐单位需填报《西关功勋奖审批表》或《西关创新奖审批表》,并报送详实的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推荐单位和被推荐人对审批表的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选,并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连同《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作为初选有效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评审。

第十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著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部门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人以内,成员名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由申请人员或团队进行评审答辩,专家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赞成票者为正式候选人,提交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投票表决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评审结果(参评人员得票或分值排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讨论研究后确定拟奖励人选。

第十五条 拟奖励对象确定后,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考察组对其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通过并经评审委员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于没有具体事实依据的意见,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拟奖励人选有关异议情况的核查工作。由拟奖励人选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核查,并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查情况,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奖励的授予

第十八条 拟奖励对象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呈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委、区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向“西关功勋奖”、“西关创新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在社会上进行大力宣传,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西关功勋奖”个人和团队各奖励100万元;“西关创新奖”个人和团队各奖励50万元。所需奖金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推荐、评选、授奖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推荐人选、被确定为当年度有效候选人及拟奖励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推荐或担任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关领导也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属单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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